
近日,又有一则视频在网络流传。一名男性买票进入故宫时被拒,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该名男子男扮女装,不符合故宫的入园规定。男子质问,我花了钱的。工作人员强硬回答,你换回男装就可以进。
这则事例被作为个人穿衣自由的边界在媒体广泛传播,但男扮女装是否就真的不能进故宫,个人穿衣自由的边界又到底在哪里,值得在法律上认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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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扮女装是否就不能进故宫?
从法律而言,穿衣自由是个人一般自由权的组成和延伸,本质上就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指向的是国家机关和具有公权力属性的组织,唯有国家机关和公权力组织在原则上才负有尊重和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
这种义务首先表现为在消极方面,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得违法干预个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对个人的多样化选择保持尊重和克制;其次在积极方面,当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因为出身、家庭、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等各种外在条件而受限时,国家公权力机关还必须提供积极的帮助以促进其基本权利的实现。
而对于私人和私人之间,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私人自治和契约自由所调控。这也意味着,如果是私人属性的组织,其完全可规定入内享受服务者的着装以及其他应持守的基本社交礼仪。
典型的如,一些高档会所会拒绝衣衫不整者入内,甚至一些餐厅为确保静谧的氛围以及良好的用餐体验,还会禁止幼童和带幼童的父母入内。此时,被拒绝的个人即使心怀不满也很难主张,这些餐厅和会所侵犯了其要求平等享受服务的权利。
更极端的案例是,即使私人场所对外宣传时强调其仅向某个特定群体或是仅向男士或女士特定性别提供服务,个人也不能主张其侵害了宪法所保护的男女平等。若要求私人和私人之间也必须严守基本权利的边界,无疑就会使私人自治的空间被无限压缩。
故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个场所是否有权对进入的群体进行严格要求,否则就拒绝提供服务,首先要看其性质上是属公还是属私,而故宫博物院显然属于具有公权力属性的机构,故其在提供对外参观服务时原则上并不能对人群进行区分,否则就违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但是否可对着装进行要求以及要求到何种程度,则要看此类要求所欲服务的规范目的。
如故宫的工作人员所介绍的,故宫博物院曾在2023年6月颁布施行《故宫博物院参观须知》。其中明确规定,“醉酒者、衣容不整者以及无监护人陪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谢绝入院”。这一规定当然属于对参观者的合理要求,其目的也正如《参观须知》所说,是为了“维护故宫良好的参观秩序,确保故宫古建、文物和观众安全”。
若从规范目的和本条的语词表述出发,本案中这位男性的“男扮女装”显然不能直接被套入“衣容不整”之列。男士着女装和女士着男装,原则上都属于私人的审美偏好和行为自由,很多时候还包含着私人的观念、意志乃至个性表达。
例如,在很多马拉松赛事中,都会看到不少变装者,例如女性选手身着燕尾服,男性选手身穿旗袍全程参赛的,只要其未影响比赛秩序,未违反公序良俗,也未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禁止的那样,“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隐私的”,就不应被随意干预甚至粗暴禁止,否则个人多样化的着装选择和表达自由就会被强制性地框入一种单一的审美叙事乃至价值体系内,这显然不符合多元开放的社会价值观念。
故从这个角度而言,故宫的工作人员认为男扮女装就属于“衣容不整”,显然属于对《参观须知》中相关条文的恣意扩张解释,这与此前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认为身穿和服在苏州日式风情街拍照的女性属于侮辱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进而以寻衅滋事为由将其传唤至公安局的逻辑又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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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穿衣自由的边界
事实上,这个视频之所以触发大众敏感神经,就在于过去两年间因《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所引发的公众对穿衣自由的广泛讨论。该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就明确列入,“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在公布时就曾引发巨大喧嚣,其原因就在于,若以如此抽象的“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的概念对个人的穿衣自由进行限制,无疑会纵容公职人员仅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就随意干预私人的穿衣自由,进而使原本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事项都成为公权机关可随意进行道德审判甚至是国家惩罚的理由。
也因为上述原因,《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最终修订完成后,将《修订草案(一审稿)》的条文修改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一修改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措辞和范围上彼此衔接,相比《一审稿》中的宽泛打击,当然是值得赞赏的法治进步。
这一修改也让人不禁想起此前发生于上海的“四行仓库案”。
2017年,曾有四名游客身着二战日军制服,乘夜在著名抗日遗址四行仓库拍照,之后又将拍摄的照片在网络不断传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该案中,上海警方同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包括行政拘留和教育训诫在内的处罚。
这个处罚决定尽管也涉及国家公权机关对个人穿衣自由的干预,但公众普遍认为其并无问题,因为在四行仓库这种地标性的抗日遗址如此着装且大肆宣扬,的确属于美化战争和侵略行为,且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亦是对那些为国捐躯的英烈们的玷污。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私人着装的限制目前也就仅限于:不得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以及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和标志两种情形,而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并无法对私人的穿衣自由横加干预。
其原因就如上文所说,穿衣自由就是个人一般自由的基本表征,而人类赢得穿衣自由却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回想就在几十年前,国人还只有黑灰白的统一着装,蛤蟆镜和喇叭裤都仍被作为思想颓废、精神萎靡的象征,需要被警察和单位管制和干预。
甚至在今天,诸多伊斯兰教国家依旧强制女性在公共场所穿戴罩袍。伊朗也曾因为风俗警察逮捕一名佩戴头巾不规范的年轻女性而致其死亡,进而引发巨大的社会动荡。
所以,一名男性仅因身着女装就被拒绝进入故宫看似是件小事,却值得在法律上认真对待。因为自由的赢得并不容易,但自由的丧失却可能轻而易举。我们也有理由对每一起可能会涉及穿衣自由的案例保持警惕,且应该仔细权衡此处限制穿衣自由的理由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正当性的拷问。
已故华人女作家张爱玲的一则生平轶事总让人印象深刻且不断回味。抗战胜利后,张爱玲曾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一届文化会议。当这位沪上才女如往日一样穿着紧身旗袍进入会场后,发现眼前是一片片齐整的灰蓝列宁装。这一幕让她心头一震。若一个国家连私人的着装都要统一,就很难有多样化的艺术创作和文化表达的空间和余地。我们惊叹大时代下,张爱玲作为女作家敏锐的直觉。仔细想想,穿衣自由又何尝不是能从最细微处表征出国家和社会的多元与宽容。所以,穿衣自由绝非小事,得来也并不容易,也需要我们小心呵护。
作者: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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